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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领导干部不得在高校所属企业兼职
发布日期:2017-02-06 浏览次数:2266

按照中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精神和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财政部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1.切实行使投资人权利、履行投资人义务。学校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加快建立事企分开、权责明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所属企业真正成为产学研用结合平台、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和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2.落实管理责任。学校要落实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监管职责。要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企业章程、选择管理者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要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通过选派股东代表、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章程,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3.加强绩效考评。学校要加强资产经营公司及hr369.com其他独资、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要制定评价办法,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对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业绩增长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防范企业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加强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薪酬待遇奖惩的重要依据,促使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勤勉尽责。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要加强对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要根据所投资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分类考核办法;加强对派出的股东代表、董监事成员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对所属企业全面进行清理规范

4. 建立退出机制。学校要对所属企业全面进行清理排查,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依规关、停、并、转;对与学科建设无关、对教学科研无促进作用或长期不向高校分配利润的企业,要尽快撤出投资;对产权链条过长难以监管的企业,要压缩产权层级或退出投资。

5. 清理无偿占用资产。学校要对无偿或低价占用本校资产的企业,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资产使用手续。要规范校名校誉使用。除出版社、科技园(产业园)、设计院(规划院)、资产经营公司、国家工程中心(实验室)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学校全称。

6. 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学校所属企业改制,要制定详尽改制方案,严格按规定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价值,坚决禁止低价折股、低价转让,搞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凡企业改制涉及管理层持股的,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