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订的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19、20条中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改变2:扩大缴存覆盖面 惠及更多群体
由于目前全国个体私营企业缴纳公积金的情况不足10%。因此在修订的《条例》中,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明确“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改变3:资金活用 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
此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大部分人主要用来买房子,并且在旧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也明确,“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而在修订版的《条例》中,为了能够满足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第①、⑤、⑥、⑦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